六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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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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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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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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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2 |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3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4 |
土地价格评估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当依法进行地价评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 |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1.3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5 |
土地勘测定界 |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_1008-2007》引言:土地勘测是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资格的勘测单位承担。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使用、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6 |
地形图测绘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7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8 |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第三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四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9 |
建筑物放线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号)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组织验线。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10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编制 |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2号)第三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第四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11 |
矿产资源执法勘测及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出具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一、现场核实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产资源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一、现场核实。各地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6〕25号规定,对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和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需要省厅出具报告的,查处机关应当先行委托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资料收集、现场勘查、测量和技术分析,出具核实报告。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12 |
不动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4 不动产权籍调查;1.4.1 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
不动产登记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政府定价。依据《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 |
行政相对人 |
13 |
自然资源执法土地测绘 |
1.《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土地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14 |
自然资源执法矿山测绘 |
1.《安徽省测绘条例》第十二条: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中附具的土地权属界址点、界址线图以及与房屋产权、产籍有关的房屋面积的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测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自然资源部门涉及矿山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备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含)以上资质且在测绘资质有效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机关 |
15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资格及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的单位 |
《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63号)第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评审人员资格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授予、管理。依法取得评审机构资质的评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规范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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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规范内容 |
备注 |
1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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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附件: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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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1.《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修正)。 |
矿产资源统计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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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2: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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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三、采矿登记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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