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欧洲杯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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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省委30条规定和市委20条规定,落实市委巡查组巡查意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在原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六安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0月11 日
六安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经议,该暂行办法无其他更改,仍按此文件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六安市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六安市市直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办公用品及设备
第三条 按综合定额150元/月/人标准核定。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报销时需附办公用品申报使用申请表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申请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不予报销。
第四条 科室购置办公设备,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办公室汇总编制购置计划,财务科申请办理政府采购手续;超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需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
第三章 会 议
第五条 会议实行审批制度。以市局名义召开的全市系统内工作会议,承办科室(单位)事前应当编制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会议内容。包括工作会议及主办的报告会、表彰会和其他业务性会议等。
第七条 会议标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54号)文件规定,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标准是:300元/人/天(含住宿费用)。
第八条 会议费报销。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簿、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办公室、财务科加强对会议费使用的审核,对不符合会议费支出标准,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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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培训实行审批制度。以市局名义举办的培训,承办科室事前应当编制预算,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省、市相关培训的,3天以内(含3天),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不参加社会中介机构以赢利为目的培训活动。
第十条 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印刷费、教材费、场租费、讲课费等。
第十一条 培训费开支标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414号)文件规定,在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标准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参照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300元标准执行(含住宿);参加省、市相关培训费用以实际收取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培训费报销。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簿、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干部职工自主参加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学习,自2014年起,凡取得毕业证书,经政治处审核后,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为:专科2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6000元,博士生8000元。不准再报销其他相关学习费用。
第五章 差 旅 费
第十五条 差旅费实行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单,3天以内(含3天),报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天,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3天以内(含3天),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差旅费补助(含伙食补助)。
第十七条 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55号)文件规定分别如下。
城市间交通费。火车(含高铁、动车)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标准为:三等舱;飞机标准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标准为:凭据报销。
行政区域外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到六安行政区域外出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单位安排派车不执行。
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文件),其中:安徽境内标准为:350元/间、天。
差旅费补助(含伙食补助、行政区域内目的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标准为:六安行政区域内:到金安区、裕安区从事公务活动(不含城区),按每人每天40元补助;到其他县区从事公务活动,按每人每天60元补助;六安行政区域外: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
第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限额标准凭据报销;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差旅费补助按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表(规范填写并附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要严格差旅费报销审核,重点审核出差天数、车、船、住宿以及出差补助标准是否符合开支规定。对出差无审核、超标准仍给予报销的将追究单位责人责任,并责令出差人退还多报部分。
第六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一律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饭店接待和局职工食堂安排。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审批制度。接待单位经办人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就餐)呈批单》,经分管局办公室的领导审批后,凭《呈批单》第二联到定点饭店安排接待。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标准。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办[2016]42号)文件规定。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陪餐,工作陪餐的标准为不含早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单餐每人次不超过50元),重要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0%。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除外事、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酒水和含酒精饮料。严格控制公务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公务接待结束后应及时与接待定点饭店核对费用开支,凭《呈批单》、正式发票、食宿费清单或公务卡结算单(简称“三单”)办理财务结算。“三单”不齐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限制,只减不增。公务接待经费必须全部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核算。不得将公务接待经费列入内部食堂成本,不得抵顶其上缴收入。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对不属于公务接待支出范围的其他支出,违规列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公务用车一律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加油公司和定点维修机构加油、维护。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维修、加油实行审批制度。经办人填写《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公务用车维护审批表》,经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到定点加油公司和定点的维修机构加油、维护。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维修、加油费用报销。公务用车维修、加油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公务用车维修、加油费用凭《申报单》、正式发票办理财务结算。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资金审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机关单位行政性经费支出统一报局主要领导审批(事业单位继续执行六国土资[2016]412号文件规定)。程序为: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单项行政性经费开支20000元以内,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具体经办人在办理报销时,应当在正式发票上签字,注明用途,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报送审批) ,超过20000元部分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土地储备、土地整理、土地征迁等专项资金支付实行审批制度。经办人填写《六安市国土资源局专项资金审批表》,详细填写项目名称,支付原因,支付资金来源并附支付凭证(主要包括支付此项资金的合同、协议、票据以及市领导签批同意支付文件等),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财务科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章 慰问费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慰问费用审批制度。经办人填写《审批表》(详细注明事由、被慰问人姓名、慰问金额等主要内容),经办公室初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开支标准。本单位职工住院1000元;本单位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公婆或岳父母)去世慰问金2000元。本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需要救助的由局党组根据实际情况研定。
第二十九条 慰问费用报销。凭慰问审批表,办理财务结算。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章 对外合同(协议)
第三十条 对外合同(协议)签订实行审批制度。因工作需要,需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的,经办人填写《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外合同(协议)审批表》,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对外合同(协议)报销。对外合同(协议)报销实行转账结算。合同(协议)内容需按进度付款或结束后,凭《审批表》、正式发票办理财务结算。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移交及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移交。根据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移交制度。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在交付资产使用人前,资产使用人需填写《六安市国土资源局固定资产使用移交表》,实行资产细化到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对损毁的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填写《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单位价值3万元以上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报市行政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集中处置。单位价值3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值5万元以下,由局办公室会同财务科采用询价方式处置。如发现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实际执行中,各科室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财务科(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对审批表填写不规范、审批程序不完整、报销要件不齐全,一律不予报销,退回经办人员。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布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